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第六条项目评审依据:(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第三章竣工决(结)算评审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决(结)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结)算审核资料包括:(一)概算批复文件(或市政府批文、纪要、预算批复文件),第二十五条竣工决(结)算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欠缺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部门自行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项目的预决(结)算审核管理及批复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决算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预算审核、招标文件审查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第三十九条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审核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预决(结)算,第四十条项目预决(结)算按本办法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所发生委托审核费用应参照市财政局委托评审付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