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兑现政策包括: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税收奖励、民营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资或再投资奖励2个申报项目,二、具体政策及申报材料(一)《若干措施》第9条规定: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1.奖励标准: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500万元的,2.奖励对象: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其中:民营企业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不少于2000万元,3.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计算公式如下:股权转让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内股权转让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2)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二)《若干措施》第11条规定: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2.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二)申请报告的要求:应详细说明拟申请的扶持政策项目、拟申请的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其他税种按入库期口径):1.企业所得税:所属期为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完整纳税申报表,2.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员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纳税记录),3.其他税收:入库期为享受扶持政策自然年度内缴纳的纳税证明材料(完税证明及电子缴税回单)(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打印),四、申报流程申请企业填报《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等,附件:厦门市民营经济扶持资金申请表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