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水灾害防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水利资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建设资金等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如下:(一)科学规范,第四条水利专项由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谁安排谁监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管理,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指导各县(市、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二)市水利局负责编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指导各县(市、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四)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市水利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步审核和组织申报,第四章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9〕30号),会同水利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