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乡村民宿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办理工作,第十一条从事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第十三条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由经营者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由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第十五条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及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提供,第十六条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一)经乡村民宿经营者实名核验后入住,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四)向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场所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第十八条乡村民宿等新兴行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乡村民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