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9号)要求,现将我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1.责任人:张坤防城港市港口区副区长2.主要职责: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我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1.责任人:肖超主持港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全面工作2.防城港市港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1.责任人:唐杰防城港市港口区民欣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主要职责:防城港市港口区民欣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关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防城港市港口区农业农村水利局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