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2023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20000吨、115000吨(各稀土集团分解情况见附件1,2023年前两批合计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240000吨、230000吨,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折稀土氧化物)/年的,四、稀土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购加工稀土矿产品(含富集物、进口矿产品等),五、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六、各稀土集团须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生产数据安全,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上月生产数据(含追溯系统数据填报),附件:1.2023年第二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2.2023年月稀土集团生产调度报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