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212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城阳区和高新区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二、差别化价格标准(一)差别化电价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对列入D类企业用电,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二)差别化水价对列入D类企业用水,(三)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对列入D类企业用气,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