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规划、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住建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清徐县再生水专项规划,第十一条再生水运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前,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县住建部门应当就再生水运营单位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再生水运营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核查,第十四条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向县住建部门提交水质、水量、水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相关技术标准,第十六条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对所属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进行巡视管理,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再生水利用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再生水取水口和公共用水区域设置再生水标志,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住建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