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定本细则,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评估赋分,第四条各高新区(园)应围绕市“2+2+2+X”创新产业体系和区(园区)主导产业,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和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包括技术创新指标、成长经营指标、辅助指标、地方企业重点指标、地方园区重点指标在内的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集成园区内的涉企创新政策,加强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对接合作,第六条南京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企业创新积分制指标数据审核等工作,重点评估各高新区(园)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等,年度一次性积分排名,参照国家标准,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