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第七条漳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三)组织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第十一条市质评办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市质评办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市质评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向市质评委提交申报企业或组织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第十六条市质评办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第十七条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最终获奖名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和广告上宣传、展示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和标志,被撤销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第十九条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和标志,第二十条申请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经市质评委召开会议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