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第三章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第二十二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