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