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沈阳老字号”推荐、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沈阳老字号”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在部门网站对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的名单进行公示,对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且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品牌及所属企业,通过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一条“沈阳老字号”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的,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向市商务局申请暂停其“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事项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申请将其移出“沈阳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五)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市商务局暂停“沈阳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权后,(六)其他不符合“沈阳老字号”认定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