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9-20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一)参评条件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同时申报2023年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4.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见附件1),5.已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申报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9月18日起开放,三、相关要求和说明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