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共青城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共青城市重点水域垂钓行为,进一步巩固全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全市辖区内重点水域垂钓的管理工作,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水域垂钓的日常巡查管理,第二章垂钓清单制度第五条重点水域禁止垂钓品种、禁止垂钓区域(时间)、禁止使用钓具钓法钓饵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全省重点水域禁止垂钓品种清单、禁止垂钓区域及时间清单、禁止使用钓具钓法钓饵清单为准,第六条综合考虑本地水域重要程度、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禁止垂钓区域(禁钓区)限制垂钓区域(限钓区)范围:(一)禁钓区:航标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主干公路边、排灌闸口、滚水坝、溢洪道、水质断面监测站、输电线下、偏僻陡峭区域以及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全年禁止垂钓,第七条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第八条垂钓应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有关清单规定,多钓或误钓须立即放回原水体,第三章垂钓人员规范第九条可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并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和团体登记备案制度,推动垂钓管理信息化,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引导垂钓人员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第十条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清单要求,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应做好人身财产安全防护,承担自身安全主体责任,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规范垂钓管理方面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清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超出规定范围的渔获物计算,处以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同时违反《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两款或者两款以上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