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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3版)》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9-15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月1日、15日9时在“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更新并发布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公示以及最终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等信用信息,第五章异议、责任处理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特种作业人员:人企业纳税状况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万元(附相应纳税印证资料)奖励(后附奖励证书或相应资料)申报经办人:申报日期:年月日承诺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我公司郑重承诺:(公司名称)申报年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所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企业纳税状况、奖励信息、企业工程业绩等)均真实、准确,附件3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序号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标准分评价期限采集方式1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4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3业绩增速(上一年度累计专业工程项目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3月1日,4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10行业统计增速每年3月1日前统一由纳入泸州市建筑业总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申报,泸州市建筑施工“专精特新”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劳务企业良好市场行为信息序号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标准分评价期限采集方式1企业需登记的相关信息:(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5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3业绩增速(上一年度累计合同登记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3月1日前,2自本次评价生效之日起至下次评价生效之日止企业自主诚信申报4项目技术指标(得分小于等于标准分时按照实际得分计算,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2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要求购买社保,每次扣1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8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含拒不提供或逾期不提供相关资料),每次扣2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9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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