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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南沙区金融工作局 | 2023-09-15
穗南开金融规字〔2023〕1号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各镇(街),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按程序审批同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2023年9月13日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条为充分完善和发挥金融集聚优势,第三条集聚区入驻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促进南沙金融产业发展的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入驻单位”),经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择优遴选入驻,并且符合以下三点条件之二:①具备3名以上拥有3年以上金融科技方向研究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具备3名以上拥有3年以上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2.4商业保理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①被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公示纳入监管名单,具备完善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体系及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业务专门管理部门的企业、组织或机构,具备3名以上拥有3年以上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实操经验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对于符合本区现行有效的金融扶持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组织或机构,第六条入驻单位应每年向集聚区运营机构提交入驻单位经营情况、运作情况、技术研发情况、集聚区制度执行情况等情况报告,可由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或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由南沙开发区金融主管部门予以上网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金融规字〔2021〕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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