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如下:将“知识产权保险服务项目”中“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改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配套资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金奖励,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励,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励,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金奖励,按照不超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