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凉山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州科技创新奖),第五条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第六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第七条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州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不再被提名参加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不得被提名为州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者(项目):(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不得被提名为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和程序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州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第三十条对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的异议不影响其评审进程,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州科技创新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第三十二条参与州科技创新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第三十三条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严审州科技创新奖提名者、候选者和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