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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前湾新区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前湾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3-09-13
各乡镇、各企业:现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前湾新区分团展位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前湾新区分团宁波前湾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2023年9月13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前湾新区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办法(试行)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前湾新区分团参展水平,一、一般性展位界定广交会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三、一般性展位分配(调整)原则(一)原市属企业展位结构与数量,需达到《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的通知》(商办贸函〔2023〕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对应展区企业上年度出口金额最低标准”,(三)对新企业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参照《通知》中的“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和宁波市分团分配规则,前湾新区分团对一般性展位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分配(134届的一般性展位基数按照上级规定以126届为准,原则上对新申请到品牌展位的企业不再保留一般性展位基数,在保障其他企业一般性展位基数上,对评分排名前五以上的同品牌展区企业在新增不超过2个展位的范围内分配一般性展位,(二)其他企业一般性展位分配优先顺序,有品牌展位基数但未获展位分配的企业>有一般性展位基数且品牌展位申请未获满足的企业>有一般性展位基数的企业>其他企业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分配(同等分值区间的优先考虑有上届展位的企业),本办法有效期内维持一般性展位基数不变,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宁波交易团前湾新区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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