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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龙湾区人民政府 | 2023-09-13
附件:《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温州湾新区财政局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温州湾新区建设局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9月13日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省级城镇保障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和市级保障性安居相关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资金,第三条资金由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管理,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部门按职责分工,范围包括:公租房建设筹集、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或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取得项目认定书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按区本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的套(间)数、建筑面积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分配,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九条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后会同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在30日内,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第十五条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部门进行评价,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部门负责解释,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部门会同新区建设局(区住建局)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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