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3〕2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2〕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以下简称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遴选认定和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五条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申报,第六条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开展的体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传统表演艺术类:游客可在活动中观看传统表演艺术剧目并与演员进行互动,第七条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申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依托1项非遗代表性项目,第九条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第十条经评审合格的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应在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等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公布并授牌,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建设情况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两年应对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进行巡查,(三)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实践活动的;(四)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第四章扶持措施第十四条认定的非遗旅游体验空间所依托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对积极参加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实践活动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