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发展壮大集美区商贸服务业的若干措施》(集商务规〔2023〕1号)文件精神,现就第二季度增量奖励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按照《集美区2023年一季度“开新局创新绩”促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集发展〔2023〕1号)第8条已取得奖励的限上批零企业,3.申报单位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二、相关标准及申报时间(一)政策内容对2023年上半年批发销售额在16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在30%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或者2023年上半年批发销售额合计在16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在25%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可按照半年批发销售额增量1‰核算增量奖励,全年增量奖励依据扶持政策核算,(二)申报材料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按关联企业申报奖励的,②关联企业对应月份纳统月度报表(各关联企业的E204-1表),所有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三)申报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5日,附件:1.《关于发展壮大集美区商贸服务业的若干措施》(集商务规〔2023〕1号)2.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空表)3.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模版)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