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本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合同履约管理,(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及质保(管养)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第二十四条县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本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县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下列行为予以通报:(一)未按要求提供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六条县园林管理部门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