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八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第二章收购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第十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需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与其签订承储合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员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