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乡(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审计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主体,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督查资产清查实施情况,2.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3村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4.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5.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经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资源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会计工作委托专职会计代理,张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存档各一份,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和租赁经营等纳入镇赉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