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已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至2022年12月8日,2023年9月8日起,我市、县(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一、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靖政综[2023]12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4.5万元/公顷调整为70.2万元/公顷,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项目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靖政综〔2016〕51号)执行,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南靖县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其他事项扔按原《南靖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继续执行,南靖县人民政府2023年9月8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