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莱州市范围内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使用财政资金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项目,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的评审,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向市财政局提报立项及合法性审查等手续,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采购资料,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结算评审资料,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对造价咨询机构、人员进行处罚的建议,第十四条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第十五条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需按程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结算评审所需资料提交市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评审,第二十二条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工程结算后,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市级项目单位部门预算或镇街政府(办事处)的镇级预算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市财政局通知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进行整改,第三十二条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