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化肥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三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化肥储备补助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第三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第九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合法的农资商品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市级化肥承储企业最近三年的市内化肥销售量均不少于市级化肥储备总量的1.2倍,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后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化肥投放通知,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化肥并启运,第六章储备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所需资金,承储企业在储备期开始后向市供销社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市供销社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向承储单位拨付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复核后开展补助资金清算,由市供销社根据清算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承储单位,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