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09-0116:42浏览次数:73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更好引导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谷时段充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高峰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陕西电网(不含榆林地区)高峰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609元、低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3109元,陕西电网(榆林地区)高峰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473元、低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2973元,四、有关要求(一)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原则上应单独立户分表计量,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确保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关闭打印上一篇:2023年9月6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下一篇: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