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新晃侗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由县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第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监督组主要负责监督县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表彰等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第九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评审组组织开展评审,第十九条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评分,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将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十七条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第三十二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严于律己,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第三十五条监督组应当对县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接受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