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网络零售企业扩大销售1.对上年度在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三)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2024年开展电商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训择优给予支持,(五)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区规划建设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直播电商基地,(六)支持省级及以上示范创建1.对我市2022年以来被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对2023年成功创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四、申报方式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审,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和专项审计报告(业绩奖励型、园区建设类项目、2023年已开展的网络促消费项目等),提供免费服务的无须提供发票)、电子商务销售证明材料(包括网络交易额明细、后台数据截图、物流单据和费用证明、平台线上交易支付流水汇总额、平台各支付通道收支流水汇总记录统计等,10.申报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的企业,还需提供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园区建设规划、园区办公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园区建设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能够证明满足综合性电子商务产业园或直播电商基地支持条件的证明材料,12.申报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企业的项目还需提供国家部委印发的认定批复文件,13.申报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晋商电函〔2023〕382号)要求进行申报,(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推荐的项目,要在省商务厅电子商务项目库网上申报平台申报并通过市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