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所有的船舶、车辆、设施以及从事本渔港生产、建设、科研、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渔港监管工作,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渔港的行政监管部门,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报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崖州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及烧焊作业,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设置标志、打捞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应及时向市(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在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及船舶,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崖州区政府、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报备的渔船及时报告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崖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