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牵头单位负责依据相关规定筹建、购买或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第五条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服务、履约监督等工作,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入驻行业和要求、空间分配、职责分工、申请主体条件、租用面积标准、租金折扣、管理机制、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等主要内容,原牵头单位应在本办法的指导下重新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六)区国资局负责监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运营管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工作,以下情形经领导小组或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购买、统租的产业用房,第十七条建设、购买、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金来源为:(一)区政府及区相关部门来源为区财政,入驻单位可享受的租金折扣标准按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按创新型产业用房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入驻单位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和年度动态评估结果审查入驻单位续租资格,第三十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入驻单位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租期内每年开展动态评估,第三十五条购买单位违反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相关约定的,第三十六条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单位对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租赁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等开展年度评估和随机抽查,区产业主管部门通知运营管理单位按租赁合同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