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政策解读图解:《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政策解读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已经省市场监管局7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深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市场主体(不含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在住所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4.开展附条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在新产品注册申报批准前,向拟施工设备所在地的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6.推进小微企业认证提升,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组织开展省、市、县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完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行为,11.推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5条措施》(闽市监规〔2019〕1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2〕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