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支持鼓励企业、团队、个人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以下统称: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而发放的“有价凭证”,第四条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工作,(二)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审核公布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服务机构,3.申请地方载体应提供以下材料:(1)《缙云县科技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第二章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及抵用折率第六条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及抵用折率:(一)科技查新,第三章科技创新券的申请、使用与兑现第七条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在县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创业者,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科技创新券,(三)一般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3万元,第九条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科技创新券使用主体须按要求向县科技局提交兑现材料,由县科技局统一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第十一条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县科技局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服务机构,第十二条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按全额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