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作银行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机制年度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四)单一合作银行机构在当年申请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达到该合作银行机构上年度经受托管理机构登记入库的实际放款金额的2%时,市风险补偿机制、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或合作保险机构代偿以及区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等合计补偿比例不得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的80%(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得超过85%),(六)负责复审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补偿资料),(二)公示季度不良贷款补偿名单:收到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季度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后,(五)监督指导处置不良贷款:监督指导合作银行机构在补偿资金发放前及时追索所申报的不良贷款,及时将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以及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偿上限的风险补偿资金退回市财政,(七)监督绩效评价:按年度对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保险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合作银行机构在获得超过规定补偿上限的风险补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机构存在就同一笔不良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或未及时将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和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偿上限的风险补偿资金退回市财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责令改正或要求受托管理机构取消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保险机构资格,由主管部门要求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取消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保险机构资格,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保险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要求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协议取消合作银行机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保险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