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或单位工程尽快投入使用,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或办理多张规划许可但只涉及一张施工许可证的多个单位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二、申请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分期范围应以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组合为主进行区域划分,(三)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申请分期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可按《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嘉建[2020]15号)中规定的操作流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三)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分期竣工验收意见后,(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相关专项验收(备案)部门提交的分期竣工验收意见,四、监督管理(一)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分期竣工验收项目责任制,(二)落实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单位工程,(现行有效)政策原文:嘉建〔2023〕13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图解]《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