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云科联发〔2021〕10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核定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名单的通知》,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二、核定方式和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州(市)及以上属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名单,(二)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名单,(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名单,(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名单,请申请核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于2022年12月21日17:30前将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3份(研发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研发机构近3年研发投入情况材料、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统一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提交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