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区管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区管国有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对外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区管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战略管理,对主业发展情况深入研究分析,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第七条【主业管理制度】区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四)区管国有企业主业以公布的《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主业目录》为准,区管国有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区管国有企业主业目录经区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第十一条【报送材料】区管国有企业向区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一)企业主业目录报告,第十二条【动态调整】区管国有企业主业目录审定后,区管国有企业主业调整原则上与自身战略规划同步,区管国有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区管国有企业培育业务在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五年规划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第五章全程监管第十三条【企业自评】区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评估,并随主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行情况一并报送区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