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县直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批复的年度实施项目,第十二条乡镇(街道)根据本年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批复的年度实施项目,第十三条县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对经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县乡村振兴部门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审定批复、资金监督检查、项目检查验收、项目绩效管理等,县级财政部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资金申请、核拨、报账资料审核、项目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日常管理、项目初查初验、资金申请、报账资料审核、报账会计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项目日常管理、项目初查初验,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报账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如下:(一)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四)实行乡镇(街道)级财政报账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第三十二条各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主动配合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