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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海市农业农村局 | 2023-08-28
附件:北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试行)2023年8月28日附件:北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模式,第二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是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第三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工作以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主要任务,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选聘、培训、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第十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可以专职或者兼职开展辅导服务工作,专职辅导员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兼职辅导员每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第十六条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绩效评价制度,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当年新聘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奖励制度,附件:北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考核评优实施细则(试行)(此件公开发布)——————————————————————————————————————————————————————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3年8月28日印发——————————————————————————————————————————————————————附件:北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考核评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的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考核评优工作,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辅导员年度主体服务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服务积分、考核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公布、考核结果应用等,(三)满意度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辅导员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配合程度(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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