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属地管理责任,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加强对城乡自建房用作租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全省城乡自建房管理信息平台开展城乡自建房生产经营和租住动态监管,第三章责任和职责第十二条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落实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将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第二十三条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内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的监督管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结合职责职能分别对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实地复核;县级公安部门对租住人口进行实地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