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标准:按政策条款执行,分别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建筑施工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5)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奖励标准:按政策条款执行(市外优质工程参建仅限鲁班奖、钱江杯,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奖励标准:按政策条款执行,政策条款:1.按企业贡献给予总额200万元的奖励,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相比综合增速排名前5位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标准:1.奖励计算方式:入围企业海宁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中,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奖励,3.申报设计、施工单阶段应用示范资金资助的,单个扶持项目奖励(资助)起奖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享受省级及以上资金奖励的企业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