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第七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组织开展“县长质量奖”申报工作,(三)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六)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第十二条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第十七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第二十四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第二十五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