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省级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对于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目标确定)的项目,(四)项目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能效水平、碳排放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纳入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