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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3-08-18
QYFG2023016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清府函〔2023〕282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已经八届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为加强我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清府函〔2020〕249号)有关规定作出调整,具体如下:一、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取消《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设定取消《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设定及续期规定,调整为:清城区、清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核准情况进行核查、评估,三、调整相关法律责任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投资入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五)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的,(七)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清府函〔2020〕249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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