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促进交通物流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21〕17号)作如下修订:删除漳政办〔2021〕17号文第四点“支持大型物流项目落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到漳平设立分拨、配送等物流企业,自设立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地方实得部分的50%-70%给予分档经营贡献奖励,其中500万元(含)-1000万元按50%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60%给予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按70%给予奖励,”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