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和《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琼科规〔2021〕7号)文件规定,我厅联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于2021年、2022年分别核定第一批、第二批《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名单》,并已公布,为进一步做好免税进口相关工作,营造支持科技创新良好环境,请收集汇总所属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信息,于2023年8月26日前通过OA系统报送我厅,没有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也请书面反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10日附件:1.研发机构名单信息表2.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名单(第一批)3.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研发机构名单(第二批)4.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2021〕270号)5.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琼科规〔20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