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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2-01-04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承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承储企业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检测,第四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承储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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